2024 大學 同等 學力 la - 0707.pl

大學 同等 學力 la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 具左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入學考試: 一、曾修滿大學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經離校一年以上持有修 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二、曾在大學各學系肄業,除最後一年未修習,經離校二年以上,持有修 業證明書或成績單者。. 三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 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 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 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 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 修學校肄業學生有 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 修業年限最 後一年,因故 休學 註冊組相關法規.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A - A A +. 招生法規. 學籍.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修正條文總說明. 現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一百零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發布,為建構終身學習社會及因應國民升學 及繼續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cyut.edu.tw

條 1 第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條 2 第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 第. 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 法規名稱:.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EN.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 法規名稱:.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EN. 第 9 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第 1 條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節錄) 五、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修業年限少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及專科學校之國外同等學校畢業生,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但大學得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中華民國 年 4 月 3 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 c 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 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國立臺灣大學教務處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依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A號令修正. 第 1 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修正總說明. 現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分別於八十六年四月九日、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八十八年三月五日、八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九十二年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或三年級:. 一、學士班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修正總說明. 現行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於八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訂定發布,並分別於八十六年四月九日、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碩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在學士班肄業,僅未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退學或休學,自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始日起算已滿二年,持有修業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 第 1 條. 教育部為鼓勵自學研究俾有志深造者有接受大學研究所教育之機會,依「 大學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以同等學力報考公私立大學及獨立學院研究所碩士班者,須具有左列資格 之一: 一、修滿大學或獨立學院各學系規定年限,因故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三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略) 第四條 具

報考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 - nhu